殷女士帮赵女士向李女士借款。 因赵女士未能按时向李女士还款借贷宝,李女士将借款赵女士及第三人尹女士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 赵女士认为,这笔钱已经转给尹女士,但她并没有实际使用过。 但由于双方借款关系未发生变化,赵女士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法院判处赵女士和尹女士共同承担14万元的债务。
案情帮别人借款被告告上法庭
今年5月,赵女士因打算买房,找朋友尹女士帮忙借款。 于是,殷女士联系了李女士,想帮赵女士借款。
5月28日,李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向殷女士发放了6万元借款; 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女士发放了4万元借款。
5月29日,李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女士交付了10万元借款。
之后,李女士、赵女士多次通过微信与赵女士沟通借款事宜。 李女士通过微信向赵女士确认借款总额为20万元,并要求赵女士具体说明还款期限。
聊天过程中,赵女士并未否认借款关系,但多次以“贷款未获批”、“医护人员不能进出”等理由回避李女士的要求。
之后,赵女士买房不成,将李女士借出的14万元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尹女士。
殷女士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承认李女士交给她的6万元借款也是自己用的,并没有实际交给赵女士。
因多次催还未收回借款,且对方长期未给出还款日期,李女士将赵女士及第三者殷女士告上法庭。 她认为,赵女士拒不遵守约定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
判决借款由被告及第三者偿还
在法庭上,被告赵女士认为自己与原告李女士不是朋友,而是向第三人尹女士借钱。 在两次调动中,我都没有直接与李女士沟通。 前后共收到李女士借款14万元,但因没有买房,钱全部转给尹女士。 我并没有实际使用这笔钱,而是被动地接受欠款。 债务人殷女士应信守承诺,按时还款。 付款,不应自行偿还。
殷女士当庭承认,这笔钱是自己用的,共计20万元,其中14万元是李女士借给赵女士的,赵女士转给了自己; 另外6万元是李女士直接转给自己的。 殷女士表示愿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赵女士与第三人殷女士共同偿还原告李女士借款本金14万元。 第三人尹女士偿还了原告李女士的借款本金6万元。
因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李女士的利息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关系不变的,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范宇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这种情况下,赵女士让殷女士帮忙借款,殷女士联系李女士借款。 李女士向赵女士交付了14万元借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赵女士收到借款后,未经李女士同意,将借款转给尹女士,李女士对此并不知情。
事后,虽然赵女士告知李女士,她已将收到的14万元借款全部转给尹女士,尹女士也承诺会偿还借款,但李女士并没有放弃要求赵女士归还借款。借款。 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尹女士的还款承诺属于债务追加,不免除被告人赵女士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同意追债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追债,但债权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另外,李女士借给赵女士的借款,也是尹女士联系上的。 李女士向尹女士交付借款6万元,也是殷女士在没有女士的情况下提出的要求。这笔钱实际上是交付给赵女士使用的,所以这6万元借款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应该是尹女士。李某和殷女士,应由殷女士负责退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归还; 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归还。 (姜延平)
三玖有卡 是国内权威的金融财经门户网站,提供专业的贷款问答、信用卡知识、网贷口子、手机租赁等专题文章;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贷款知识及信用卡提额攻略;每天更新热门贷款口子、网贷口子、信用租机、网络贷款平台等小额贷款产品最新资讯,轻松满足你的借贷需求。
原创文章,作者:三玖有卡,凡注明 “原创”之作品,未经三玖有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转载、摘编或者采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如已获书面授权,转载时请注明出处:https://999u.cn/257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