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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县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大队、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完善企业应急再融资服务体系银行转贷,规范企业应急再融资引导资金运作,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再融资服务,省工信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超级企业应急再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山东省超级企业应急再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并落实。
一、规范应急转贷资金运作管理
市级转贷基金由市级引导基金、基金营业收入、风险准备金等组成,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济宁融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并择优选择县级经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 市级经办机构与自愿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县级备案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按规定备案,纳入本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市级经营机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各地资金需求,按照先急后缓、按比例分配的原则配套资金,支持县级备案机构开展业务。 原则上不直接为企业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市级经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研究制定资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确保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积极防范各类风险。
2.支持应急转贷资金的作用
对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经注册县(市、区)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民营中小企业,对转贷资金运营机构申请资金配置的,市级转贷资金优先支持。 对国家和省市规划建设的重点产业、重点产业链、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市级转贷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单笔转贷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市级经营机构要区分不同地区和企业,实行差异化费率。 具体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使用费按日收取,每日最高使用费率不超过0.08%。 市级经营机构要根据备案机构业务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适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不断增加应急转贷资金周转,逐步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三、加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监管
市级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转发的通知》(冀金监字[]23号)和本通知要求,参照省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应急转贷业务。 规范业务收费行为,资金与县级备案机构配套时,除收取资金使用费外,不得收取咨询费、咨询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加强与备案机构、申请企业、合作银行的沟通,严格审核应急转贷业务申请材料,实时跟踪转贷资金全过程,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转贷资金因各种原因流失不能按时追回的,应当依法及时追回。 市级经办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市级转贷资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应急再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3]3号)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11 月 16 日
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应急再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转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应急再贷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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