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公积金网站服务指南内容格式表
项目名
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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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
场外贷款
设置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借款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借款及共同借款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能力,资信良好;
1、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认定标准以借款借款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金额为依据。 公积金缴费基数与月缴费额之和(月缴费额仅包括单位月缴费部分信贷业务,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借款是个人存款人,则以家庭月收入为存款基数。
2、借款家庭每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不含家庭债务)的50%。 共同借款退休职工开具退休证,其工资记录可计入家庭月收入; 共同借款现役军人颁发军官证,工资记录可计入家庭月收入。
三、信用良好的借款是指:
(一)自《个人信用报告》出具之日起3年内,借款、信用卡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累计逾期不贷款6期; 逾期年费证明不计入逾期次数。
(二)《个人信用报告》中账户五级分类正常; 账户状态个人信用止付或呆账,账户状态被冻结的,开户行必须出具冻结原因说明。 提供公积金贷款。
(3)如果借款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贷款、信用卡使用额度等,则计入家庭负债; 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偿还的,计入本户名下住房数。
(3)借款及共同借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借款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借款只能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
(6)借款无影响偿还贷款的债务。 如有债务,计算还款能力,扣除债务还款额(债务清偿以《个人信用报告》或现场核实为准);
(七)同意按照公积金核准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理材料
借款、共同借款在异地申请贷款,需提供公积金缴存中心出具的《公积金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公积金公章的上一年公积金缴存明细。 其他所需材料参见当地购买不同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防范措施
借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1)公积金贷款尚有未偿还;
(二)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
(三)公积金账户未经中心批准连续两个月以上未缴纳的;
(四)借款公积金账户处于查封、冻结、注销等异常状态的;
(五)借款家庭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均已更名、过户的;
(六)夫妻间买卖二手房;
(七)借款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同一房屋已申请提款购房的;
(8)借款已全款购买新的自住房屋;
(九)借款提供虚假材料的;
(10)借款存在骗取、骗贷行为,并已录入中心征信系统的;
(11)借款信用不良或被诉不良信用;
(十二)借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行为。
办理地点
市区商务厅(葫芦岛市龙岗区龙湾街31-2号)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大街75号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兴城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二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经办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城、绥中、建昌办事处
收费
没有任何
处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退房时间为下午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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